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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料下月生效
[澳門捷點] 立法會剛剛通過的《禁止非法提供住宿》法律,有望於下月13日正式生效。法務局今日下午舉行記者會介紹法案詳情。

據法務局局長張永春介紹,新的法案清晰定義“非法提供住宿”的意思,有效區分經營非法旅館與一般民事租賃關係。他又指出,有關的新法例增加了執法手段,將有望解決現時執法部門“入屋難”的問題,其中旅遊局將作為執法主體,可對非法提供住宿的住址,採取封屋、斷水電等臨時措施,有關措施最長期限為六個月,可以延期。

另外,新法律亦加重了違法者的處罰。其中,經營非法旅館者將可處每單位20萬至80萬的罰款;招攬者可處2萬至10萬元罰款;而住宿者若不與執法部門合作則罰款3000元,在規定期內(10天)不繳納罰款的遊客,則會被禁再次進入澳門。而新法律亦規定業主需要同執法部門的特別合作義務;若業主拒絕合作,即會被處2萬至10萬元罰款。投資居留人士的業主,更可能喪失其臨時居留許可。

張永春又強調,有關的法案將不會設過渡期。法務局稍後將就新法律展開對業主、房地產中介和旅客的宣傳。

2010-07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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